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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六十八年春,作者在台大法律研究所教授黃茂榮博士之指導與鼓勵下,收集整理各金融機構之融資辦法,編輯《爭取融資與確保債權》乙書(六十八年八月出版),初次接觸融資性租賃,並因而引起撰寫本書之興趣。
在撰寫之初,對於租賃公司不負瑕疵擔保責任、修繕義務、危險負擔,以及承租人喪失期限利益等約款,亦抱持著敵視的態度,總以為租賃公司在契約上處處吃人。
但歷經三年多的閱讀資料,研究、檢討的結果,到目前為止,作者憑著個人良知斷定融資性租賃係一種新型的「動產擔保交易」,因此,認為上述約款為融資性租賃「本質」所必需。
吾人不宜因保護承租人之價值判斷而破壞事務之本質,至於,保護承租人的觀點,應貫徹在租金隱含利率之限制,以及租賃公司之獲利率不得過份高於一般金融機構等方面,始為正途。
此即黃茂榮老師所教示「甘蔗那有兩頭甜?」租賃公司基於「金融」本質被允許不負瑕疵擔保、危險負擔、修繕義務等,但在獲利方面却追求超越「金融」機構之利潤,則不應被允許。
在撰寫之初,對於租賃公司不負瑕疵擔保責任、修繕義務、危險負擔,以及承租人喪失期限利益等約款,亦抱持著敵視的態度,總以為租賃公司在契約上處處吃人。
但歷經三年多的閱讀資料,研究、檢討的結果,到目前為止,作者憑著個人良知斷定融資性租賃係一種新型的「動產擔保交易」,因此,認為上述約款為融資性租賃「本質」所必需。
吾人不宜因保護承租人之價值判斷而破壞事務之本質,至於,保護承租人的觀點,應貫徹在租金隱含利率之限制,以及租賃公司之獲利率不得過份高於一般金融機構等方面,始為正途。
此即黃茂榮老師所教示「甘蔗那有兩頭甜?」租賃公司基於「金融」本質被允許不負瑕疵擔保、危險負擔、修繕義務等,但在獲利方面却追求超越「金融」機構之利潤,則不應被允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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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導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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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融資性租賃之交易實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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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意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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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交易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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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與傳統租賃相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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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、租賃公司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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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融資性租賃發生之背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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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從需用機器設備者之角度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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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從機器設備製造商之角度看:融資、擔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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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從租賃公司、金融機構之角度看:融資、擔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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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融資性租賃契約與我國本來融資、擔保法制之比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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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機器需用者、供給者與金融機構之利害衝突及調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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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從質權、讓與擔保到動產擔保交易之啟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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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融資性租賃與近似動產擔保交易之比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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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融資性租賃之特徵與法律性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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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從動產租賃之分類看融資性租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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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動產租賃之各種分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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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從租賃之各種分類看融資性租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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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融資性租賃與分期付款買賣之區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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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問題之所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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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各種可能之區別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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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本文之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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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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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概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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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各種學說及其不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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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本文看法:動產擔保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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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融資性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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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出租人只負提供資金(融資)之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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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承租人負責選購機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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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出租人締結買賣契約之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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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供給者直接將機器交付承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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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、出租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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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、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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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、危險由承租人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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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保證金與融資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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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資金之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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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租金:資金成本與利潤之回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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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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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期限利益喪失約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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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擔保性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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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出租人擔保利益之取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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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所有權之擔保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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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出租人取得擔保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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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影響擔保利益之因素及其改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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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擔保利益之喪失、減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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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附合、從屬、留置於廠房之危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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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第三人善意取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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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租賃物之瑕疵、毁損與滅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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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違約與擔保物權(利益)之實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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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承租人之違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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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之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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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債權與物權之關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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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結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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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將融資性租賃視為動產擔保交易能解決許多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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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最能說明交易實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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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補救租賃公司之不利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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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、補救承租企業之不利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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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動產擔保交易法應增訂融資性租賃一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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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補論:租賃實務及案例探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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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判例天字第一號/津津重整大戰租賃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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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拿租賃作抵押/銀行、廠商、租賃公司權利保衛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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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租賃公司與分期付款公司/法制定義不清,造成兩樣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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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不拿特案當平凡/融資性租賃與普通租賃大不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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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融資性租賃業務基礎的重要8項問題解析及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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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認清租賃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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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租賃公司如何確保債權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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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租賃公司如何確保債權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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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租賃公司如何確保債權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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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代表性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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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參考文獻
- 附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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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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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租賃契約索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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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判決、解釋索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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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事項索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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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出版地 : 臺灣
- 語言 : 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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